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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物业管理条例(山东物业管理条例全文)

山东省解聘物业的规定

山东省解聘物业的规定如下:前期物业是指在业主、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之前,由开发建设单位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合同征求意见稿提出,物业服务企业违约无法提供约定的服务内容和服务标准,开发商征得半数以上业主同意,可解聘原物业服务企业。

解聘物业服务人规定是需要提前90天的时间之内通知物业服务公司。业主与物业管理公司协商解决。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业主和物业管理公司可以依据有关的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和物业管理合同的规定,自愿平等地进行磋商,进而解决管理纠纷。

二)选举、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三)听取和通过业主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四)选聘、解聘物业服务企业;(五)管理、使用和续筹专项维修资金;(六)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七)撤销业主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八)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在决定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时,需遵循相关法律规定。按照《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解聘物业服务企业需业主共同决定。此决定需满足以下条件:参与表决的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以及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这意味着解聘物业服务企业需获得业主集体的认同。

根据规定,半数以上业主同意可以解聘或者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对于半数以上业主通过的解聘或者选聘物业决议,原物业公司拒绝退出的,可以通过法院要求其强令退出。